科研經費違規(guī)使用案例

發(fā)布者:發(fā)布時間:2025-07-10瀏覽次數:10

案例一:

李某,中國某某大學教授、工程院院士擔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李某課題組負責人,還擔任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等多項課題負責人。張某系中國某某大學重點實驗室特聘副研究員,其與重點實驗室、李某課題組的其他組成人員也分別擔任了農業(yè)部、科技部多項課題負責人。另外,由李某、張某分別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兩家公司作為其中某些課題的協(xié)作單位,也承擔某些課題。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利用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fā)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幣37566488.55元的結余課題經費。

一、利用職務便利截留科研項目實驗后淘汰的豬、牛及產出牛奶銷售款累計金額為人民幣10179201.86元

二、利用職務便利虛開發(fā)票套取結余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25591919.00元

三、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套取課題經費中結余勞務費,共計虛報勞務費人民幣6212248.51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二、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案例二:

殷某某,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原高級工程師。

一、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成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組織協(xié)調、合同審批與報銷業(yè)務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伙同范某(另案處理)虛構十二筆采購業(yè)務,采取偽造采購合同、假冒主管領導等審核人員在報銷單上的簽名以及偷蓋單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騙取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563.7萬元。

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擔任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工程師的職務便利,先后二次將個人旅游費用共計4.73965萬元以差旅費、會議費名義用單位公款報銷,據為己有。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二、凍結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九十萬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剩余資金以及凍結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國光大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三、查封在案的山東省膠州市紫城御都小區(qū)房屋予以變價,將變價款中的人民幣一百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三十六元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沒收;如有不足,將變價款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xù)退賠差額部分,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四、本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物品變價后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五、責令被告人殷某某繼續(xù)退賠犯罪所得,發(fā)還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

案例三:

李某作為天津某大學化學院教授,負有主持、科研項目的崗位職責。2012年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lián)用新技術高靈敏檢測低豐度蛋白”課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芯片電泳—原子光/質譜聯(lián)用技術在生物分子高靈敏檢測中的應用”課題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計劃”項目中,利用其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采取虛開發(fā)票報銷套現的手段,從天津某大學騙取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用于購買個人理財及品生活、消費支出。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7萬元。

案例四:

劉某某,2002年至2015年間,利用擔任北京某大學信息網絡中心項目團隊財務人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團隊科研經費報銷的過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虛列項目開支等手段,騙取科研經費人民幣1340萬余元,并據為己有。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二、在案凍結的款項,發(fā)還北京某大學人民幣一千二百七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罰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案例五:

何某某,湖南某大學教授。2001年至2014年,何某某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伙同其妻子蔡某某(另案處理),采取虛構合同、虛報材料購置發(fā)票、差旅費等手段,從科研項目經費中先后多次套取國家科研經費,共計侵吞人民幣1287803.55元,用于其家庭日常開支。

2001年至2014年,何某某在擔任湖南某大學基建處處長、湖南某大學黨委常委兼校長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湖南某大學大禮堂維修工程、湖南某大學游泳館等工程承接、工程款計算審批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款28.3萬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七萬元(已繳納)。二、被告人何某某向寧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一百四十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例六:

吳某,北京某某大學下屬二級學院院長。2011年至2014年,吳某在擔任北京某某大學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院長期間,利用擔任“科研基地——國際物流翻譯研究平臺建設”等科研項目負責人并主管項目經費審批、使用的職務便利,與北京京蘇陽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虛假《文獻信息檢索合同》,將北京某某大學支付的文獻檢索費用共計人民幣381449.78元轉入上述兩家公司后換取現金并據為己有。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吳某某退賠人民幣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發(fā)還北京某某大學。

案例七:

張某某,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2011年至2014年,張某某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長期間,利用主持吉林省西部楊樹林病蟲害綜合技術推廣與示范等科研項目的工作便利,在購買農藥過程中與雙遼興農植物病蟲害防治站建立購銷關系,并在購藥的過程中要求姜某某為其虛開發(fā)票套取科研經費。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某某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長期間,張某某安排其所工作人員李某甲通過沈陽百事恒業(yè)商貿有限公司及賽百盛有限公司以買試劑的名義,虛開發(fā)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經費。綜上,被告人張某某通過虛開發(fā)票方式共計套取科研經費人民幣452966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贓款52966元給被害人單位吉林省某研究院。

案例八:

張某,上海某某大學研究生。2013年至2015年,張某在上海某某大學博士研究生就讀期間,以私刻經費章、冒用經辦人簽名、私蓋報銷專用章和領導印章、偽造報銷發(fā)票和采購合同等方式,多次在上海某某大學財務處進行虛假報銷以騙取有關科研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864682.98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案例九:

李某某,北京某某大學下屬某醫(yī)院黨委書記、課題負責人。王某月,北京某某大學下屬某醫(yī)院科副主任、課題負責人。王某,北京某某大學博士研究生。

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李某某、王某合謀采取虛列支出方式,通過課題實驗試劑、耗材供應商北京科昊達生物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賬戶套取課題經費。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上述行為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交通銀行賬戶用于套取課題經費?,F經查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套取課題經費75.76231萬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責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退繳人民幣七十五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元一角,予以沒收上繳。五、在案之房屋,依法予以處理。

案例十:

某某,吉林省林科院某所副所長。張某某,馬某某妻子。2013年4月份開始,吉林省林業(yè)科學院與樺甸市惠邦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申請科研項目,共計得到國家或者省財政撥款225萬元。在項目實施前,馬某某私自找到惠邦木業(yè)總經理曹某某,提出項目經費轉到惠邦木業(yè)之后,返還一部分費用,曹某某表示同意。

2014年1月3日,吉林省林科院轉到惠邦木業(yè)對公賬戶55萬元,2014年1月6日,惠邦木業(yè)總經理曹某某安排出納員孫某向張某某的姐姐張某甲賬戶內轉款30萬元。2014年3月14日,吉林省林科院轉到惠邦木業(yè)對公賬戶內25萬元,2014年3月18日,惠邦木業(yè)轉款到張某某外甥王某甲賬戶19萬元。2014年10月27日,吉林省林科院轉到惠邦木業(yè)對公賬戶3.9萬元,2014年11月10日,轉到張某甲賬戶內3萬元。綜上,犯罪嫌疑人馬某某累計套取科研經費3筆,合計人民幣52萬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馬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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